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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有哪些学校招生?

2024-06-25 09:58:47 | 一一教育网

今天一一教育网小编整理了河南专升本有哪些学校招生?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河南专升本有哪些学校招生?

id="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河南省 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 ,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 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五条 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 学籍档案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 学籍号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 社区服务 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

(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 《居民户口簿》 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 户籍所在地 居住的;

流动人口 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

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三)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因 病假 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 户口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四)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 外来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 学习能力 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

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 id="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 素质教育 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和《河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情况,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引导学生践行,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潜能,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多元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全面性原则。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综合、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既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又重视学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和核心素养的发展,激励学生健康、主动、全面地发展。

3.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确保评价内容客观真实;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可信可用。

4.可操作性原则。建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评价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让学生易参与、让老师易指导、让各方易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三、评价内容

1.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 理想信念 、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 留守儿童 、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 社会组织 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

2.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优势学科的学习和获奖情况。

3.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

4.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团队情况及活动成果等。

5.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是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等,如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

1.写实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采用写实的办法客观记录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如获奖证书、作品照片、研究报告等,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同时登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把相关内容记录在《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纪实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纪实报告》)相应栏目中,一般性的活动不必记录。活动记录、事实材料务求真实、有据可查。

2.公示确认。每学期末,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整理自己的《纪实报告》,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相关事实材料。遴选出来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要对公示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最终结果须经学生签名确认。学校必须在每学期末提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信息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经核查后如确需更改,学校须书面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3.形成档案。学校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见附件3)。综合素质档案的内容必须是每学期所填报的内容,不能随意添加。毕业时,学生须采用纪实性的语言和典型事例撰写自我陈述,班主任和相关教师须在全面了解学生成长情况的基础上,撰写综合评语。教师评语要客观、准确揭示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避免面面俱到,千人一面。

五、材料使用

1.作为指导学生成长的依据。高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作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参考。高中学校要将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主要信息提供给高校作为招生录取参考。高等院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

3.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学校办学水平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列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整理、分析各阶段评价的信息,反思教育教学行为,提高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强指导,积极协调各方面专业力量,为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要加强督导检查,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将适时开展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培训,指导各地和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2.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要求,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为高中学校记录评价信息、上传事实材料提供便利,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提供服务。

3.坚持常态化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

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检查制度,对档案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对有争议的结果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建立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

河南专升本有哪些学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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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专升本招生院校共50所,其中公办院校31所,民办院校19所。
公办院校有:新乡学院、郑州师范学院、河南科技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平顶山学院安阳工学院河南工程学院洛阳理工学院许昌学院河南科技大学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城建学院洛阳师范学院河南工学院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黄淮学院信阳农林学院新乡医学院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河南工业大学
民办院校有:黄河科技学院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商丘学院、信阳学院郑州西亚斯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安阳学院郑州财经学院新乡工程学院郑州经贸学院郑州工商学院中原科技学院商丘工学院郑州商学院黄河交通学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与2022年河南专升本相比新增4所院校:河南城建学院,洛阳师范学院,信阳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取消1所院校:河南师范大学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校信息: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是1993年由豫籍台湾教育家王广亚博士出资与郑州大学合作创办的本科高校,2011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一所独立设置的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现有45个本科专业、24个专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3万余人,其中本科生2.6万多人。
黄河科技学院学校信息:
1985年,经郑州市教委批准,郑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更名为黄河科技专科学校。1989年,经河南省教委批准,黄河科技专科学校更名为郑州黄河科技大学。199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建立民办黄河科技学院,学校成为全国第一所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1997年成立党委,成为全国第一所建立党委的民办高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全国第一所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2008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称“震惊、震撼”。2013年,学校被教育部批准为全国首批“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单位”。2015年,学校被批准为河南省首批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2017年,学校被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被专家组赞誉“情怀大、格局大、手笔大、作为大”。2021年,学校获批河南省硕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建设单位,入选河南省“十四五”时期重点建设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
中原科技学院学校信息:
中原科技学院(Zhongyu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公益性本科院校,前身是2003年成立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2021年2月教育部批准转设为中原科技学院。学校现有郑州、许昌两校区,占地面积3504亩,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2619人,建设规模46810人。
新乡工程学院学校信息:
新乡工程学院(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创建于2003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2021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设更名为新乡工程学院。
黄河交通学院学校信息:
黄河交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河南省唯一一所以培养交通运输人才为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现有在校生1.9万余人。建校以来,学校秉承“修德、启智、博学、笃行”的校训,面向现代综合交通运输行业办学,先后为社会培养了7万余名专业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河南工业大学学校信息:

河南工业大学始建于1956年,先后隶属国家粮食部、商业部和国内贸易部,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建高校。1959年开始本科教育,1981年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2013年开始博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获批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2018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1998年划归河南省管理为主,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局于2010年签约共建;2020年入选河南省特色骨干大学;2021年入选河南省“双一流”高校创建行动计划。
黄淮学院学校信息:
黄淮学院是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立于1971年。学校位于素有“豫州之腹地、天下之最中”美称的驻马店市。现为教育部应用技术大学改革战略研究试点院校、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河南省首批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河南省“十四五”重点建设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河南省硕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建设单位、河南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河南省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单位、河南省5G智慧校园试点高校、首届河南省文明校园(标兵)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学校信息:
南阳师范学院为河南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始建于1951年的河南省立南阳师范学校,1958年升格为南阳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升格为南阳师范学院。200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获批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2016年被确定为河南省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2017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20年被河南省教育厅确定为河南省特色骨干学科高校予以重点建设。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校信息: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建有花园校区(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占地面积555亩)、龙子湖校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36号,占地面积1780亩),江淮校区(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池大道236号,占地面积1500亩)正在建设,是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高校,是河南省特色骨干大学,是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首批具有海外留学生招生资格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是教育部确定的“金砖国家网络大学”中方高校牵头单位。学校起源自1951年创建于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水利学校,1954年更名为水利部北京水利学校。1958年北京水力发电学校、北京水力发电函授学院并入,成立北京水利水电学院。1969年迁至河北省磁县岳城水库办学,1971年更名为河北水利水电学院。1977年迁至河北省邯郸市办学,1978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90年迁至河南省郑州市办学,2000年由水利部主管划转河南省管理,实行省部共建。2009年水利部与河南省政府签署共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战略协议。2013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2021年入选河南省“双一流”学科创建高校。
河南工程学院学校信息:
河南工程学院地处河南省省会郑州市,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河南省重点建设的“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国家发改委立项建设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河南省整体转型发展试点院校、河南省硕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培育单位、河南省首批“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基地、河南省首批“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基地”、河南省文明校园,荣获河南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河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全国煤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中国纺织服装行业人才建设先进单位、河南省“大美学工”十佳优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五四红旗团委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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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有哪些学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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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院校有哪些 四川专升本院校。 1、四川师范大学。 2、西华大学。 3、西华师范大学。 4、成都中医药大学。 5、西南医科大学。 6、四川轻化工大学。 7、成都大学。 8、西南科技大学。 9、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10、成都理工大学。 11、成都师范学院。 12、西昌学院。 13、四川旅游学院。 14、四川文理学院。 15、绵阳师范学院。 16、攀枝花学院

2024-09-10 22:27:11
专升本本科有哪些学校
专升本本科有哪些学校

专升本本科有哪些学校 专升本公办院校有武汉纺织大学、江汉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等。 一、武汉纺织大学 武汉纺织大学(WuhanTextileUniversity),简称“纺大”,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是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2024-08-18 23:36:18
俄语专升本有哪些学校
俄语专升本有哪些学校

俄语专升本有哪些学校 以下是一些提供俄语专升本(俄语本科)教育的大学和院校,供您参考: 北京外国语大学:有俄语本科专业,也提供俄语专升本的培养计划。 北京外国语大学(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简称BFSU)是中国一所知名的外语学府,也是国家“双一流”、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支持的高水平大学之一。该校成立于1941年,是中国最早培养外语

2024-02-16 11:02:23
湖北专升本学校有哪些学校
湖北专升本学校有哪些学校

湖北专升本学校有哪些学校 湖北专升本学校有以下几个代表性的学校: 公办院校代表: 1.长江大学。报考专业可以不受专科阶段所学专业限制,可以任意选择要升的专业。长江大学,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创办于2003年,是一所综合性的公办院校,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1大学科门类。 2.江汉大学。报考专业有限制,不能任意选择。位于湖北省武汉

2024-08-27 17:03:52
成都专升本院校有哪些?
成都专升本院校有哪些?

成都专升本院校有哪些? 四川专升本院校。 1、四川师范大学。 2、西华大学。 3、西华师范大学。 4、成都中医药大学。 5、西南医科大学。 6、四川轻化工大学。 7、成都大学。 8、西南科技大学。 9、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10、成都理工大学。 11、成都师范学院。 12、西昌学院。 13、四川旅游学院。 14、四川文理学院。 15、绵阳师范学院。 16、攀枝

2024-09-15 12:32:18